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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体标准《中国木材合法性认定》编制说明

媒体:原创  作者:中国林产工业协会
专业号:中国林产工业协会
2018/3/8 13:48:29

《中国木材合法性认定》起草小组

2017年5月4日

一、任务来源

本标准项目由中国林产工业协会和国家林业局林产品国际贸易研究中心共同提出,2017年2月15日中国林产工业协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召开立项审定会,经专家认真审核后,表决通过该项目正式立项,名称确定为《中国木材合法性认定》,之后起草组开始标准的前期准备工作;参与本标准起草工作的还有国家林业局林产工业规划设计院、北京林业大学、北京绿奥诺建筑板材有限公司、江苏森茂竹木业有限公司、江苏汇鸿亚森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上海菲林格尔木业有限公司等单位。

大自然保护协会董珂博士、中英合作国际林业投资与贸易项目张君佐女士、世界自然基金会金钟浩先生、森林趋势孙秀芳女士、国家林业局林产品国际贸易研究中心陈洁女士、蒋宏飞女士在本标准制定过程中给予了大力帮助,在此表示感谢!

二、编制目的和意义

(一)是国际林产品贸易发展的现实需要

为保障全球林产品贸易的健康发展和应对越来越复杂的国际林产品贸易环境,国际社会不断提出不同类型的应对措施和机制,以期形成良好的国际林产品贸易秩序。木材合法性认定作为结合了政府管理体系监管和独立第三方审核认定原则而发展起来的一种机制,近年来受到越来越多国家的认可。在学习借鉴国际经验,制定相关标准和操作规范的基础上,编制《中国木材合法性认定》,建立符合我国国情和林情的木材合法性认定体系,对于我国林产品加工企业应对不断变化的国际贸易环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是我国林产品加工企业自身壮大发展的客观需求

针对我国木材加工企业确实存在的收购海外木材原料时出现的不规范行为和出口产品质量、信誉等方面的问题,开展木材合法性认定可以促进企业建立有效机制,以便有针对性地抵御国际社会在林产品贸易方面的政策壁垒和非关税贸易壁垒,同时也可以进一步提高我国林产品加工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提高企业的社会责任意识、增强国际视野和企业的全球竞争力,有利于形成更为和谐的市场发展环境。

(三)是向外展示我国森林可持续发展理念的重要途径

作为负责任的发展中大国,中国一直致力于全球森林资源保护、恢复和发展,制定了最为严格的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制度体系。开展木材合法性认定,一方面是加强管理的体现,同时也是一个窗口,可以向外界展示我国60多年来在森林资源经营管理方面的成功模式和经验。另外,通过试点,建立国际互认的木材合法性认定体系,可以应对国际林产品贸易中的各种挑战,化解某些国家的非关税贸易壁垒,使政府的监管职能更有针对性和有效性。

三、编制过程

团体标准《中国木材合法性认定》是2009年中国林产工业协会出台的《中国木材合法性认定管理办法》基础上转化而来的。

在全面收集、分析、消化、吸收国内外有关技术资料和相关标准、法规的基础上,2009年协会开始制定《中国木材合法性认定管理办法》。

2012年11月16日,在经过多次征求意见、修改完善的基础上,协会正式发布《中国木材合法性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并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和参考有关部门的意见,决定选择一定数量的企业,开展木材合法性认定试点,目的是检验《管理办法》的科学性和适用性,进一步修订完善《管理办法》。

2012至2015年,协会共选择了8家会员企业,开展了木材合法性认定试点,并根据试点成果对《管理办法》进行了多轮的修改完善。之后,根据国际林产品贸易发展现状,以及我国林产品国际贸易发展的需要,一方面我们要根据修改完善的《管理办法》,全面推进中国木材合法性认定,另一方面,又要同时加强跟国际社会的交流沟通,使更多的国家能认可我们的认定结果,鉴于此,协会印发了《中国林产工业协会关于推动木材加工企业进一步规范木材合法利用的有关通报》(中产协2015年15号)和《中国林产工业协会关于继续开展中国木材合法认定试点工作的通知》(中产协2016年51号),决定在全面开展木材合法性认定的同时,继续开展认定试点工作,当前,此项工作正在推进中。

2016年7月5日,编制小组在北京召开专家会议。在此次会议上决定将《管理办法》转化为《标准》,并对标准内容提出了修改意见和建议,针对专家提出的意见,编写组逐条落实并说明采纳的原因。

2017年2月15日,根据《中国林产工业协会团体标准制修订管理办法》和《关于申报2016年度协会社团标准计划项目的通知》(林产协标【2016】01号),中国林产工业协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组织专家对收到的《中国木材合法性认定》团体标准提案进行了立项审查。经专家讨论和企业代表评议,一致通过。

2017年5月4日,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起草规则和格式要求,团体标准《中国木材合法性认定》(征求意见稿)编制完成。

四、编制指导思想及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精神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提升我国林产品贸易的综合实力为目标,在生态建设优先的前提下,以绿色发展为宗旨,以市场为导向,以改革为动力,以科技为支撑,通过加工和贸易企业木材来源的合法性保障,积极应对国际林产品贸易的各种挑战,不断推进我国森林资源的综合利用,促进林业产业健康、快速、协调、持续发展,最大限度地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对林产品和服务日益增长的需求。

(二)基本原则

1、符合中国林业发展实际的原则;

2、公开、公正、公平、独立的原则;

3、统筹计划、科学管理、稳步推进的原则;

4、与国际接轨、贴近欧美对木材合法性要求的原则。

五、标准主要内容说明

本标准包括6部分和1个附录。

1、第1部分规定了标准应用范围。应用范围包括,中国林产工业所包含的森林经营和木材加工与贸易企业;

2、第2部分规定了各种术语及其定义,其中列举了标准中所涉及的名词和专有术语;

3、第3部分规定森林经营木材合法性认定要求。森林经营认定是以中国森林资源管理政策为基础结合中国管理实际提出来的,体现了中国特色;

4、第4部分规定产销监管链木材合法性认定要求。适用木材贸易和木材加工企业,对企业经营合法及木材原料来源做了具体规定;

5、第5部分赋予林产工业协会对对采用本团体标准的企业进行监督的权利。以此保障相关标识和声明的可靠性;

6、第6部分规定了标识和声明的相关要求,对采用本标准的企业提出标识进行规范;

7、附录是企业自律性公约,规定参与认定的企业应该承担的社会责任,环保意识及需要规避的风险。

六、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程度,以及与国际、国外同类标准水平的对比情况,或与测试的国外样品、样机的有关数据对比情况

本标准编制过程中参考了CITES公约、美国雷斯法案、欧盟木材法案、中国森林认证行业标准中对树种来源的要求,以确保本标准与国际法及国际公约的一致性,确保与国际发达国家的木材法规的一致性。

七、与有关的现行法律、法规和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关系

该标准与我国的现行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是协调的,不存在任何抵触现象。

八、标准作为强制性标准或推荐性标准的建议

本标准不属于强制性标准的范畴,所以建议作为推荐性团体标准进行发布。

九、其他应予说明的事项

无。

团体标准《中国木材合法性认定》编制小组

2017年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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